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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中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赵红丽诉项苹芳、张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丽,项苹芳,张启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中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赵红丽,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经商,住江苏省南京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熊彬,女,1980年2月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项苹芳,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浙江省乐青市人,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张启福,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系项苹芳之夫。本院在审理赵红丽诉项苹芳、张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丽以与被告项苹芳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907元,减半收取114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53.5元由原告赵红丽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中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