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长沙金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金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金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1706室。法定代表人杨宜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康耀,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金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长中民执字第0054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金凯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3618663.66元及违约金1114154.6元,并从2012年11月26日起以3618663.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502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81016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彭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