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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学广与杨国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广,杨国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李学广,冀东油田职工。被告杨国林,冀东油田油气公司老爷庙联合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广与杨国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广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李学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翼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