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学广与杨国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广,杨国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李学广,冀东油田职工。被告杨国林,冀东油田油气公司老爷庙联合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广与杨国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广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李学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翼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