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羊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徐素东与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东,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徐素东,农民。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素东与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宁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素东诉称,我是做家宴的。2012年春节,我为被告丰宁公司做了56桌年夜饭,每桌860元,共计4816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有付款,并于2012年7月10日出具同等金额的欠条一份。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我欠款48160元。被告丰宁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原告徐素东为被告丰宁公司承办年夜饭,被告丰宁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徐素东老板年夜饭伍拾陆桌,每桌捌佰陆拾元正,合计人民币肆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正(不含税金)¥48160.00元”。同日,被告丰宁公司股东徐旭东在欠条上签署”情况属实”。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费用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81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丰宁公司差欠原告徐素东承办年夜饭的费用481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丰宁公司应向原告徐素东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徐素东欠款481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倪常春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佳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