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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中立一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熊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邵中立一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上诉人尹某某与被上诉人熊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3)洞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邵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尹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新邵县酿溪镇沙湾居委会新阳路356号。据此,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3)洞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黄测洪审 判 员  刘见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