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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民一申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张世勋、李胜梅、张峻儒、姜盼盼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沙延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世勋,李胜梅,张峻儒,姜盼盼,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沙延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申字第01237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勋,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延安市公路局职工,住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胜梅,女,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世勋之妻。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峻儒,男,汉族,2005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世勋之子。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盼盼,女,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学生,住延安市宝塔区。共同代理人:于兴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靳宏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军文,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系都邦保险陕西分公司理赔服务中心职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延东,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农民。张世勋、李胜梅、张峻儒、姜盼盼申请再审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沙延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延中民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世勋、李胜梅、张峻儒、姜盼盼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世勋、李胜梅、张峻儒、姜盼盼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立革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郭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滕欣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