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召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彦收、刘金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彦收,刘金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召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鹿运杰,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峰,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刘彦收,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金铭,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彦收、刘金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张俊峰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郭贵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素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