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杨上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897号罪犯杨上华,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谯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上华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亳刑终字第0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上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上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上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上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嘉 志审判员 潘 常 青审判员 杨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