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世斌与翟晓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斌,翟晓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664号原告王世斌,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民,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晓岭,男,约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斌诉被告翟晓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永年县西苏乡双陵村没有姓名叫翟晓岭的人。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世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