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世斌与翟晓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斌,翟晓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664号原告王世斌,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民,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晓岭,男,约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斌诉被告翟晓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永年县西苏乡双陵村没有姓名叫翟晓岭的人。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世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