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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昕与被告于路兴、第三人于路华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昕,于路兴,于路华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于昕,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被告于路兴,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第三人于路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昕与被告于路兴、第三人于路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昕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这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