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昕与被告于路兴、第三人于路华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昕,于路兴,于路华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于昕,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被告于路兴,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第三人于路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昕与被告于路兴、第三人于路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昕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这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