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占×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28日间,被告人占×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附近一出租房内,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于2013年5月7日、2013年10月25日先后两次被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占×在上述地点再次进行非法医疗活动时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占×的供述,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及案件移送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占×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丁青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伟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