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红兵与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882号原告刘红兵,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兵与被告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西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