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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韩军与吕振管辖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吕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韩军。被告:吕振。本院受理原告韩军与被告吕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吕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在莱芜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移交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1万元,根据规定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异议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吕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吕振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月娟审判员  王建本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亓 鹏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