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贾成刚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贾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贾成刚,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建设路20号6排6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商初字第104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成刚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工资收入150000元。帐号: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