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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徐军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陈伟,王秀丽,陈鑫,李冬生,耿豪,薛培亮,周明珍,郑波,生俊,泰兴市食全食美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执监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申请执行人陈伟。申请执行人王秀丽。申请执行人陈鑫。申请执行人李冬生。申请执行人耿豪。申请执行人薛培亮。申请执行人周明珍。申请执行人郑波。申请执行人生俊。诉讼代表人徐军。诉讼代表人陈伟。被执行人泰兴市食全食美酒店。经营者毛富正。申请执行人徐军、陈伟等10人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食全食美酒店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了泰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军、陈伟等10人于2013年1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军、陈伟等10人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71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军、陈伟等10人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7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玉成审判员  刘年萍审判员  薛高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娉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