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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罗晓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胜,金帆,张金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罗晓胜,武汉市计委经济信息中心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金帆。被执行人张金烨(曾用名:张天旭)。法定代理人金帆。申请执行人罗晓胜与被执行人金帆、张金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帆、张金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晓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182.5元,执行费4,433元,合计306,615.5元。审理中查明,张凯与金帆原系夫妻关系,张金烨系双方女儿。2013年8月12日张凯向罗晓胜的女儿周欣领借款250,000元,2013年8月20日张凯与周欣领身亡。诉讼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张凯名下的公积金33,806.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张凯名下的公积金人民币33,806.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