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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建勇与北京正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勇,北京正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春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王建勇,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正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甲69号。法定代表人徐来官。被告杨春伟,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勇诉被告北京正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勇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正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春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