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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雷波与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波,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巴法行初字第00103号原告雷波,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陈军,局长。原告雷波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雷波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波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雷波负担。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