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黎俊英与李靖、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靖,黎俊英,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靖。委托代理人胡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俊英。委托代理人陈金萍。委托代理人涂梅桥。原审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军。委托代理人湛云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负责人徐超斌。上诉人李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靖以已与被上诉人黎俊英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李靖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外,应赔偿黎俊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不含已扣减的支付款221037.75元),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二、如李靖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则按原判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减半收取665元,由上诉人李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李元成审判员  柳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