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清丰县油丰联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油丰联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清丰县油丰联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彦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社春、徐治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培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洁、刘瑞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清丰县油丰联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丰县油丰联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