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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434号原告西安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铺某市场。法定代表人白某,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某,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720元,退付原告72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