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景业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济市。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永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月枝审 判 员 廉 峰代理审判员 刘 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