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林李和与朱华炳、廖茂敬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李和,朱华炳,廖茂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林李和,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华炳,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廖茂敬,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鹤,职务经理。原告林李和诉被告朱华炳、廖茂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2014)延民初字第330号《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签收,原告未在《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完成缴费事项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