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东开民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芦佳与XX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芦佳被执行人:XX关于芦佳与XX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