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聊城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丕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丕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849号原告聊城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南京路82号。法定代表人段金祥,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云明、徐玉忠,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丕列,男,个体工商户,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丕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