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盂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梁建军与高秀峰、第三人刘瑞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建军;高秀峰;刘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盂商初字第326号 原告梁建军,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山西盂县。 被告高秀峰,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山西盂县。 第三人刘瑞斌,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山西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军诉被告高秀峰、第三人刘瑞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秀萍 审 判 员 李瑞英 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