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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盂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梁建军与高秀峰、第三人刘瑞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建军;高秀峰;刘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盂商初字第326号 原告梁建军,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山西盂县。 被告高秀峰,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山西盂县。 第三人刘瑞斌,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山西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军诉被告高秀峰、第三人刘瑞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秀萍 审 判 员  李瑞英 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