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陈姮宇与尤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姮宇,尤志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陈姮宇,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日。被告尤志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姮宇诉被告尤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陈姮宇承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