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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陈姮宇与尤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姮宇,尤志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陈姮宇,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日。被告尤志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姮宇诉被告尤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陈姮宇承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