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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琚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琚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缪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某。原告崔某与被告琚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