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琚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琚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缪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某。原告崔某与被告琚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