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渠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胡某梅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4)达渠民初字第6号原告胡某梅,女,生于1989年2月,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被告杨某,男,生于1986年5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梅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梅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梅负担。审判员 李育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家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