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段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冷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2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3)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孙湘衡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阳玲、杨友娥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华祥担任���录,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9时许,吸毒人员潘赛文打电话给被告人段某求购毒品,双方约定在冷水江市钢铁总厂生活区荷花池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段某赶到约定地点,贩卖1小包的冰毒及1.5粒麻古给潘赛文,得毒资200元。后冷水江市公安局梓龙派出所民警在冷水江市批发街附近发现潘赛文涉嫌吸毒,遂对其盘查,并当场查获了潘赛文购得的毒品(1小包白色晶体、1.5粒红色片状物品),潘赛文随即交代查获的毒品系从被告人段某处购买。当时13时许,梓龙派出所民警在潘赛文的配合下,赶至冷水江市钢铁总厂生活区将被告人段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从潘赛文处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约0.8065克,红色片状物品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重约0.1583克。综上所述,被告人段某贩卖毒品1次,重约0.9648克,得赃款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冷水江市公安局梓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电话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潘赛文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到案后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某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段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湘衡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华祥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