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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怀英与刘亚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英,刘亚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王怀英,女194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杰,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英;被告:刘亚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免收。审判长  冉献军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