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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887号原告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村(益泽公园北侧50米)。法定代表人关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铮,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06号。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与被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06号,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村张庄,即合同履行地位于丰台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