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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胡建福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胡建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东。委托代理人:汪茂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福。委托代理人:吕朝统。上诉人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建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庭询过程中,被上诉人胡建福提出上诉人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已过上诉期。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宣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24日前到原审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来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诉人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有权提起上诉的期间应为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0月9日。而上诉人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上诉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上诉人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其上诉应视为未提出,二审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二审程序终结。二、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自该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