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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玉东与皮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东,皮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黄玉东,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皮秀芝,女,约36岁,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东诉被告皮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东撤回对被告皮秀芝的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王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凤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