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玉东与皮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东,皮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黄玉东,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皮秀芝,女,约36岁,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东诉被告皮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东撤回对被告皮秀芝的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王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凤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