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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2014)碑刑初字第00038张忠安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9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郝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某某”(身份不详,在逃)窜至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和平门十字东北角公共厕所西侧,欲以“丢麻袋”形式对被害人靳某某实施诈骗。在此过程中“某某”要求查看被害人靳某某所戴金项链之时,被告人张某某趁机从“某某”手中抢走该项链,在逃离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13元。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与告知书、抓获证明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有未遂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