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众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原大明砖瓦厂)。法定代表人陆耀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飞,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高明镇胜利居委会五组(江安粮管所内)。法定代表人孙道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众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