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玉柱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032号罪犯田玉柱,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4)安龙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玉柱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田玉柱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安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14日罪犯田玉柱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7年7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田玉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田玉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玉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3月、2012年3月记功2次,2012年9月、2013年3月累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玉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玉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1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刑梅霞审判员 李彦海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