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二初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绿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绿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二初字第00079-1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甜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安徽绿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波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绿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绿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绿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万元或等价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明宏审 判 员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