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34号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栓宝。被告蔡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恩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