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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34号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栓宝。被告蔡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恩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