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何腾达与冯燕媚、广州市途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梁伟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腾达,冯燕媚,广州市途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梁伟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6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腾达,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张集勤,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系何腾达之母,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燕媚,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途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简景朗。原审第三人:梁伟权,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再审申请人何腾达因与被申请人冯燕媚、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途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安公司)、原审第三人梁伟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腾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