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浩与任道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任道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浩,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被告:任道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任道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为68元,由原告张浩承担。审判员 陈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