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胡德勤与王卫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勤,王卫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胡德勤,无业。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品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凯,个体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83643525-8。负责人孟洪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峰,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德勤诉被告王卫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勤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王卫凯及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德勤诉称,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2967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鉴定费1340元;交通费308元;合计37325元。被告王卫凯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但原告损失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前期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已与原告调解完毕,且调解协议约定,原告胡德勤后期损失仅有权利向我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两项;2、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也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3、原告的伤残等级应当是十级伤残。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20时10分,王卫凯驾驶苏Z×××××小型普通客车沿苏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65KM+700M处,与相对方向由胡德勤驾驶的苏N×××××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德勤及乘坐摩托车的胡德勤受伤,两车损坏。2012年4月20日,经泗洪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由王卫凯承担主要责任,胡德勤承担次要责任。胡德勤受伤后所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已于它案处置完毕。2013年9月17日,经本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胡德勤构成9级伤残。现因被告未赔偿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另查明,苏Z×××××小型普通客车于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陪商业三者险30万。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报告、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卫凯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已由公安机关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胡德勤户口登记信息系其它生产工人性质,故其损失按城镇居民标准支持为宜。根据伤残鉴定报告反映,胡德勤受伤后虽经医方诊断为七根肋骨骨折,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会同专家针对影像片(泗洪县人民医院的CT片)评析后,认为胡德勤实为右侧第3、4、5、8、9肋骨骨折,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综合评定原告构成9级伤残的结果,并无不当。原告胡德勤主张的伤残赔偿金2967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鉴定费1340元经本院确认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交通费因其与被告保险公司于它案中存有约定,而丧失主张该项损失。以上合计损失37017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卫凯承担70%。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德勤各项损失356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卫凯赔偿原告胡德勤各项损失9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双倍支付罚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卫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纪 烨人民陪审员 卢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解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