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1024号原告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法定代表人吴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凭邕,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媛,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洪历路。法定代表人陈秀锐。原告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货款本金给原告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祖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春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