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临朐博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窦学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朐博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催字第21号申请人:临朐博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学娟。委托代理人:张洪军。申请人临朐博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100051/22340130,出票人杭州星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帐号30×××19,汇票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2013年9月12日,到期日2014年3月12日,收款人临朐博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帐号为37×××64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朐博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加淦审判员 陈琴霞审判员 徐文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