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东东诉曹红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男被告***,女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1个多月,被告生下其与前夫的儿子,即继子***。2011年6月份婚生子***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13年以来,被告热衷上网聊天进而发展为婚外恋情,对原告造成极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继子随被告生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09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2009年6月8日继子***出生,2011年6月22日婚生子***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儿子。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多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苏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