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肃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2日,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甲,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肃南县,初中文化。系被告人刘××之弟。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在肃南县明花乡前滩村其弟刘×甲的农场帮工。2013年9月中旬,明花乡刺窝泉村王××农场种植的洋葱秋收后(其中部分耕地由刘××之弟刘×乙租种),刺窝泉村牧民田××以1只羊从王××处换取了该农场洋葱地草料,致使刘××在其弟刘×乙租种地内不能放羊,遂心生怨恨。9月22日凌晨5时许,刘××放羊时,将自己在家中用“3911”和“莠去净”两种农药拌好的玉米粒撒在了王××农场北侧第十块洋葱地里(刘×乙租种耕地),致使田××的14只羊中毒,其中2只羊死亡。经肃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羊价值2300元。案发后,刘××与田××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向田××赔偿损失3000元,田××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田××的陈述,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刘×甲、刘×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死亡羊只价值鉴定结论书,以及刘××基本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因其弟租种耕地秋收后草料被农场主答应给别人,致使其无处放羊,遂心生怨恨,在其弟租种耕地内投放有毒玉米,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14只羊中毒,其中2只死亡,损失价值2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因农场主对耕地草料处置不当引发,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再犯罪危险性,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索进斌审 判 员 王天兵人民陪审员 安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 骏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