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赵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750号罪犯赵明明,男,24周岁(鉴定年龄),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州刑初字第0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