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何某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尹大贵,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