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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何某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尹大贵,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