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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郑某申请宣告何某甲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郑某,女,1943年出生。申请人郑某要求宣告何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某诉称,其女儿何某甲于2001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请求宣告何某甲失踪。经查,何某甲,女,1976年出生。系申请人郑某之女。何某甲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9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何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何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何某甲的丈夫何某乙于2011年因病死亡。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请求宣告何某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兴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