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初字第1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张孝进与何文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进,何文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10060号原告张孝进,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建,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进与被告何文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文建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进撤回对被告何文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张孝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钦 百度搜索“”